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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幼儿园工作了近20年,因为现在幼儿园学生少了,我该怎么办?

admin 路桥律师 2024年02月20日
投诉幼儿园的具体措施如下:幼儿园按照正常的归属管理,应属于当地教育部门;家长可以按正常途径向院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如果教师存在故意虐待儿童现象,在取得足够的证据后,可以向“向法院起诉,也可向当地妇女儿童保护部门如妇联等部门投诉;也可通过媒体或其他正当渠道反应材料。开教育机构的需要什么条件开教育机构需要的条件具体如下: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4、设立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二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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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找当地教育部门反映。幼儿园应属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性单位按照正常的归属管理,应属于当地教育部门。因儿童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在幼儿园期间,幼儿园的教师负有看护、教育的义务,如受到不正当的伤害,家长可以按正常途径向院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要求教师履行其讲应尽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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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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