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路桥律师 > 如果男方婚前贷款买房,但女方并未偿还贷款,离婚后如何分割财产。

如果男方婚前贷款买房,但女方并未偿还贷款,离婚后如何分割财产。

admin 路桥律师 2024年03月16日
你好,双方可协商分配,协商不一致可起诉法院判决。一般来说没加名字之前,房子会被认定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只能获得两人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的一半。加名字之后是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但是分割时会根据实际出资、婚姻关系存续时长已经双方过错等综合考虑判断。未加名时剩余的尚未偿还的部分不作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对象,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加名之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分割。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你好,婚内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话,离婚时可以要求该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你好,可以分割出资的
友情链接: 杭州家事律师 苏州律师 杭州律师 泸州律师 常州律师 浙江律师 攀枝花律师 六盘水律师 沂水县律师 昆明律师 杭州离婚律师费用 杭州网贷纠纷 惠州律师 北京律师 承德律师 池州律师 铜陵律师 昆明律师 曲靖律师 昭通律师 珠海律师 济宁律师 绍兴律师 杭州律师在线咨询 兴国律师 芜湖鸠江区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律师 绍兴柯桥区律师 武汉律师 西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