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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

admin 路桥律师 2024年03月04日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其构在要件为:1、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2、有损害后果发生,若无损失,则不承担责任;3、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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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具体如下:
1、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
2、实施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等行为;
3、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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